記者23日從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獲悉,12月,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統籌安排全省執法骨干,聚焦重點市開展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監督幫扶交叉執法檢查工作,發現了一批典型涉氣環境問題。為充分發揮警示作用,四川省生態環境廳于23日將第一批案例進行公開。
自貢市東遠鍋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近日,檢查發現,自貢市東遠鍋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期間進行刷漆、流平作業,未按重污染天氣預警管控要求停運刷漆、流平工序。該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的規定。自貢市生態環境局已對該公司刷漆場所依法進行了查封。
內江市威遠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原料露天堆放,粗放裝卸。近日,檢查發現,內江市威遠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大量原料露天堆放,物料粗放裝卸,均無防治揚塵措施。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和第七十條第二款“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案件已移交屬地調查處理。
成都市彭州長寧塑料薄膜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近日,檢查發現,成都市彭州長寧塑料薄膜有限公司薄膜印刷生產線正在更換印刷滾筒,印刷設備處于通電開啟狀態,與之配套的有機廢氣收集管道處于斷開狀態。該公司在印刷生產線有機廢氣收集管道斷開多日的情況下,仍從事印刷作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案件已移交屬地調查處理。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