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記者王瑋南京報道 9月2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自然之友)訴江蘇大吉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吉公司)環境民事公益上訴案并當庭宣判。
據了解,由于大吉公司工藝技術趨于落后,未及時進行技改以達到新標準要求,2018年1月17日,自然之友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訴訟。
一審期間,大吉公司相繼開展焚燒爐技改工作,并經檢測技改驗收達標。一審法院認為,大吉公司長期超標排放造成大氣污染,損害公共環境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令大吉公司賠償自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間大氣環境治理費用5561511.93元,用于鹽城市大氣環境修復治理,并判令大吉公司在江蘇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大吉公司上訴認為,上訴人未能及時技改具有客觀因素,主觀上無過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投入的2284.5萬元技改費用及新廠搬遷費用應當在賠償費用中予以抵扣。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大吉公司具有充足時間進行技改以滿足國家大氣排放新標準,且實施技改并不存在技術障礙、政策障礙,但其未能及時進行技改,超標排放造成大氣污染,應當承擔污染侵權責任;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排放是大吉公司的法定義務,大吉公司為此目的實施相關技改的費用不能抵扣其應承擔的大氣污染治理費用,本案不具備適用技改抵扣這一裁判執行方式的條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旁聽本案審理的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認為,本案依法判決無視國家規定違法排污企業承擔大氣污染治理責任,體現了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踐行“兩山”理念的生動司法實踐。
(來源:中國環境報)